第三讲  教育行政机关

  

第一节 教育行政机关概述

一、行政机关
   教育行政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教育行政机关是政府行政使教育行政职能的部门。
   国家的立法机关主要行使立法权
   国家的司法机构行使司法权
   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行使行政权
二、 教育行政机关
(一)教育行政机关的意义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在教育方面的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分为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关。
   1.教育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
   2.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我国教育行政机关的设置
   我国现行教育行政机关的设置分为中央人民政府教育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机关。
   1、教育部的机构设置
   2、地方教育行政机关的设置

第二节 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地位

一、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
   教育行政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够独立地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教育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资格的主要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一是组织要件,二是法律要件。
二、 教育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加撤销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获得
   (二)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
   (三)教育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资格的丧失
三、 教育行政机关行政主体地位的体现
   教育行政机关行政主体地位在行政法关系中和民法关系中有重要的体现。
   (一)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教育行政机关
     1.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主导性
     2.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3.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单方意志性
     4.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先定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教育行政机关
   (三) 教育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
   (四) 教育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

第三节 教育行政机关的职权

  教育行政职权是教育行政机关实施国家教育行政活动的权能。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具有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的行政职权。
一、教育行政职权的产生
   教育行政职权是教育发展成为人类专门的活动并需要国家来管理的时候才产生的。
   现代教育行政职权的产生和实施则是出于个体发展的需要和社会的发展的需要。
   国家教育行政职权的产生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国家有发展教育事业的物质基础即经济能力。二是国家有强制力保证教育行政权的行使。
二、教育行政职权的渊源
   国家教育行政职权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固有的职权。二是授予职权。
三、教育行政职权的内容
   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大致有以下内容:
(一)教育行政创制权
   教育行政创制权,主要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拥有制定和发布教育行政法规的权力,编制教育计划、规划和预算的权力,起草教育法草案的权力等。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创制权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权力机关的授权和委托;二是来自宪法和教育行政法的规定。
(二)教育行政决定权
   教育行政决定权,主要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教育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务的决定权。
(三)教育行政命令权
   教育行政命令权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发布命令,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的行为,命令相对人一方当事人必须服从的权力。
(四)教育行政执法权
   教育行政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基本职权之一。它实质上是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教育事业的一种权能。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法规实施的基本前提。我国教育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要通过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来实施。
(五)教育行政强制权
   教育行政强制权,主要是指在教育行政管理中,遇到法定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或其他违反教育行政法秩序的情形,教育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进法定义务人履行,以维护法律秩序。
(六)教育行政处罚权
   教育行政处罚权,主要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相对人所行使的惩罚权力。
(七)教育行政监督权
   教育行政监督权,主要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权力。
(八)教育行政奖励权
   即教育行政机关依法给予模范守法或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育行政相对人以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权力。
(九)教育行政物质帮助权
   即教育行政机关有对有特殊困难的相对人给予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力。
(十)教育行政复议权
   即教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教育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权力。

第四节 教育行政机关的责任

一、教育行政责任的涵义与特征
   教育行政责任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法定的教育职责和义务的责任。
二、教育行政责任的构成与种类
(一)教育行政责任的构成
   教育行政违法或不当是教育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
   教育行政责任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
   教育行政责任必须发生在教育行政具体行为中
   1. 承担教育行政责任必须考虑责任主体主观是故意或过失
(二)教育行政责任的种类
   1. 惩罚性行政责任
   2. 补救性行政责任

第五节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法律体系

一、国家举办各级各类学校
   发展教育事业是国家的重要职能,政府则是实现这一职能的执行者。政府是通过规划和拨款,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宪法和教育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二、教育行政机关与各类学校的法律关系
(一)教育行政机关与各类学校关系的根据
   1.国家财产所有权与经营决策权分离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学校的经营管理权是由相应的财产权决定的。
   2.基于学校财产权结构的学校分类
    (1) 公办学校
    (2) 混合学校
    (3) 私立学校
(二)教育行政机关同各类学校的法律关系
   1. 教育行政机关与公立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2. 教育行政机关与私立学校的法律关系
   3. 教育行政机关与混合制学校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