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育督导人员

教育督导体制一旦确定,就需要选拔合适的人从事教育督导工作,并需要这些人来促进教育督导体制的发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求在教育督导人员的选用过程中严格选拔条件和选拔程序,有效地使用他们并提高其素质。本章主要研究教育督导人员的性质、任职条件、选拔程序、职责权限和素质提高,还拟对教育督导人员的业绩评价、发展和激励进行探讨。

一、教育督导人员的职业性质

教育督导人员包括专职和兼职两类教育督导人员。这两类人员就其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来来说基本上是一样的,但其职业性质是不同的。兼职督导人员不以教育督导工作为主,其职业性质确定的依据是其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为避免歧义,我把讨论的范围限制在专职教育督导人员方面。那么,教育督导人员属于什么性质的人员?为了更好地理解教育督导人员的性质,需要对教育领域的工作人员进行分类说明。大体上,教育领域的人员有教师、校长、教育行政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的教育工作人员。

(一)教师

在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下,党政机关、企事业部门的许多人员都属于干部编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也属于干部。改革开放以来,这种大一统的干部人事制度得到了改革,对干部队伍进行了分类管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了公务员制度。其他一些领域实行了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如律师实行了律师资格证书制度,会计实行了会计师资格证书制度。教师法颁布后,教师作为一种职业开始走上了专业化和职业化轨道。《教师法》第1章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育法》第4章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法》对此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教师包括公办学校教师,也包括公办学校中由集体支付工资、国家予以补助的教师即民办教师,还包括社会力量兴办的学校教师,包括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也包括"双肩挑"等兼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如许多学校的校长和其他的管理人员其身份是教师,兼作学校管理工作。

教师的是专门培养人、教育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是指专门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专业人员的基本的要求有:一是经过较长的专业训练;二是有严格的准入制度;三是有专业自主权;四是有较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教师虽然不能完全达到这些标准,但也达到了这些标准,教师基本上作为一种独立的职业而存在。其实我国推行的教师专业化和职业化在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日本早就开始了。教师专业化和职业化有力地推动了教师素质和教师地位的提高,促进了教育水平的提高。从这些论述可以看出,教育督导人员不属于教师。教育督导人员必须懂得教育、教学规律,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要经常深入到课堂听课,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评估指导,对学生的学习进行指导,但他们是以指导者、评价者身份出现的,他们不直接进行教学。

其次,教育督导人员不是学校管理人员。教育领域内另一类是教育管理人员。他们也可以分出两类: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人员。学校管理人员有学校领导者和一般的教辅人员。我国的中小学校管理人员,如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等一般都是从优秀教师中选任的,他们尽管做学校领导和管理工作,但还是教师。学校的其他管理人员一般都属于干部编制,也有些属于工人编制,如教务员、会计、事务员等等。对这些人员法律也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对教师以外的教育管理人员的性质进行了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美国对各级类的管理人员实行了资格证书制度,在美国人看来,教育管理也是一种专门性职业。以俄亥俄亥州为例,共有7种:小学主管证书、小学校长证书、中学校长证书、特特殊教育主管证书、学监证书、图书馆主任证书、指导服务主任证书,这些都有很高的学历要求和专业技能要求。教育督导人员不属于学校内的管理人员。虽然有些教育督导人员是来自学校管理人员,有许多是优秀的校长和教导主任,但他们成为教育督导人员后就不再是学校管理人员。他们对学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但不是直接管理学校的人员。

第三,教育督导人员是专业性的教育行政人员。教育管理人员的另一类是教育行政工作人员。教育行政人员指在教育行政机关专门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后,教育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公务员一词最初译自英文Civil Servant。西方国家率先实行公务员制度的是英国,后来为西方大多数国家所采用。这一制度是在吸收了中国科举制度的考任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公务人员管理制度。一般把与公共权力的行使相联系的国家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文职工作人员称作公务员。我国出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使用了公务员概念。按我国1993年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即各级政府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国家各级政府中自国家主席、副主席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到一般办事员的15级别的行政管理人员。这表明:首先公务员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以外其他国家机关,如国家的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畴;其次,公务员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具有行政职务,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在行政机关工作的其他工勤人员不属于公务员。对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责任义务、职位分类、政绩考核、奖惩任免、职务升降、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辞职辞退、退休待遇都作了周密的规定。

根据公务员内涵,国家教育部、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教育厅、局、处、科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均属于公务员范畴,可以称为教育公务员。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教育公务员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内的具有一定教育行政职务,以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名义,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教育行政职权,有效地管理教育事业的工作人员。教育督导人员是不是公务员?我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八条规定"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应设相应的专职督学,其任免按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这里实际上把教育督导人员作为教育行政人员对待。就此看来,教育督导人员可以说是教育公务员。我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现在基本上都设在教育行政机关内,在教育行政首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行政工作人员。但教育督导人员又不是纯粹的教育公务员:不具有直接的行政权力,只具有间接的行政权力;不是以行政官员的身份开展工作,而是以专业人员的身份开展工作。这在其他国家表现的尤为明显,如英国教育督导人员既是教育行政机关的教育官员,又是教育专业人员。根据这种情况,我们把教育督导人员界定为在教育督导机构中具有督导职位和督导专业知识与技能,代表国家教育督导部门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行政人员。也就是说,我国的教育督导人员是教育行政工作人员,又是教育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是专业性的教育行政人员。教育督导工作不是一般的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掌握大量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一般的教育行政人员不具备这些知识和技能,从事这项工作就需要是对这些人员有特殊的要求,需要的是这方面的专家。

二、教育督导人员的职责

职责包括职权和责任两个方面。职指的是职位和权力,在一定的职位上就需要有一定的权力;责指履行这一职务所应尽的义务和行使这一权力必须承担的后果。职权和责任是统一的。具有一定的职权就要负相应的责任。在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职权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要求督导人员做好督导工作就需要赋予其相应的职权和责任,仅仅赋予其职权不够,仅仅赋予其责任也不够,必须将二者统一起来。

(一)确定教育督导人员职责的依据

确定教育督导人员的职责需要考虑这几个方面的内容:

1、按教育督导机构的组织层次来确定教育督导人员的职责

我国教育督导组织机构的层次有中央、省市、地市、县市四级,不同层次的教育机构中的人员的职责是不同的。国家教育督学人员的职责是全国性的,是宏观的,主要不是对具体学校教育的督导工作,而是对整个国家教育督导工作的决策和管理工作;省市教育督导人员的职责也是宏观的,决策性的,是对全省教育督导工作大政方针的制定,对全省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与管理,主要职责不是放在学校教育的督导方面。而地市、县市教育督导人员的主要职责主要是放在微观方面的督导方面,放在对政府教育领导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各级学校的教育工作的监督、评价与指导方面。所以,不同层次教育督导组织及其人员,其职责也有所不同。

2、按教育督导人员在教育督导组织机构内的不同职务确定其职责

在中央,国家教育督导团有总督学、副总督学、国家督学、一般的督导人员。省有省督学主任、副主任、省督学、一般的督导人员。地市、县市教育督导组织机构中同样有不同职务的教育督导人员。这些督导人员根据其在督导组织中所处的不同的职位,就相应有不同的职权和责任范围。同时,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各级教育督导组织中还聘请了一些兼职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组织所聘请的不同职位的督导人员和同类专职教育督导人员职权是相同的。

3、按照从事的不同业务或专业范围来考虑教育督导人员的职责

教育督导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教育工作是分门别类的,从横向分有教育管理、学科教育(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德育、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技术教育、校园建设等方面,这就需要相应方面的专业人员来从事相应方面的督导工作;从纵向可以分为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高等教育等,从这方面来看也需要按不同的领域选择不同的人员从事该方面的教育督导工作,同时也有相应职责。

4、从教育督导人员与专门的教育行政人员的工作性质来确定其职责

教育督导工作与教育行政工作有一致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一致的地方都是代表国家对教育工作进行管理。不一致的地方是教育督导工作是监督和指导,而教育行政则是运用行政手段对教育工作进行行政管理。因而,如上所述教育督导人员虽然是教育行政人员,但又不是纯粹的教育行政人员,是专业性的行政人员,因而在确定教育督导人员的职责的时候要考虑到其职责与教育行政人员的不同。要突出教育督导人员职责的专业性。

总的来说,确定教育督导人员的职责时要从多方面来考虑,不能从单一方面来确定。

(二)教育督导人员的职责

1、英、法、德、美、日等国家对教育督导人员职责的规定。

(1)英国规定的女皇督学的职责主要有:对教育发展水准和发展趋势作出评价,对全国、地方和个别教育单位的教学、管理及资源利用状况做出评价,向教育大臣提出建议;对教育资源的利用情况进行评价,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参于教师培训工作,制定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教学领域、课程设置和改进进行督导,向教育大臣报告学生学习情况和教育质量;向社会各界通报信息;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后的职业技术教育进行督导;向地方教育当局和学校提供政策谘询;等等。具体来说,女皇督学通过学校视导,使学校根据督学的建议改进工作;通过对整个地方教育局的视导,保证监督地方执行政府的教育政策;通过学段、学科与专题的全国性督导,对专业团体、地方教育局和学校工作产生专业性影响;通过会议和课程,对地方教育局行政人员、地方视导员和教师产生影响;通过出版讨论文献,引起全国对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争论。英国由于其历史的原因,教育督导人员在教育事业的发展中的作用比较大,发挥了作为专家的教育行政人员的作用。

(2)法国教育督导人员的职责各级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有:评价教育体制;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参与教师的招聘与培训工作;督导行政、财政、会计、经济方面;检查图书馆的情况;等等职责。

(3)德国教育督导和教育行政是混合在一起的,教育行政官员也是教育督导人员,其职责主要有:负责人事管理;评价教师教学;对学校的组织单位进行督导,如教师会、校务会、学生自治会、家长会等;对教学、试验、教师和校长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建议;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毕业考试进行督导;对教师的资格考试、在职进修进行督导。

(4)美国的教育视导体制是多样化的,教育视导人员比较复杂,但其主要的职责有:吸引公众重视本州的教育并鼓励对教育赞助和改进,协助各种力量支持教育;接受委托向公众报告情况;评价地方教育行政当局和行政人员;倡导和实施各种教育教学改革新的试点方案;解决地方学校内部的矛盾,分配州和联邦教育经费;鉴定教师;参与州和全国性教育评价工作。

(5)日本的视学官的职责是以指导为核心的宏观调控,具体向有关部门进行提供帮助、指导和建议:地方教育行政的组织及其一般性运行;教职员的任免、工资待遇及身份方面的有关制度的制订和实施;中小学教育的发展;师范教育、教师资格、在职教育;科研人员的培养;公私文教设施的整建。归纳起来,国外教育督导人员的职责主要有:对教育体制和教育发展方面的宏观督导;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对学校组织和管理进行督导;对教师资格、培训与进修、教学方法进行督导;对教育资源的利用进行督导。等等。

2、我国教育督导人员基本职责

根据教育督导的特点与职能、我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借鉴外国教育督导人员职责的规定以及教育督导人员所在的不同组织层次,教育督导人员的基本职责主要有视察与监督、检查与评价、帮助与指导、反馈与建议、沟通与协调等职责。具体到各级教育督导人员,又有范围与程度的不同。具体如下:

(1)国家督督导人员的职责:视察与监督下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人员是否依法督导,下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法治教,下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包括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划、教育计划、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法规的执行情况,等等;检查与评价下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各地教育资源利用效益与教育质量情况,各地教育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情况,各地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各地的师资队伍建设与教师待遇状况,等等;根据检查与评价的结果,帮助与指导各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地按照国家的教育法规、政策发展本地的教育事业,帮助与指导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国家的教育法规制定实施细则,帮助与指导各地进行教育改革,等等;正式向国家和其它有关部门反映教育督导的情况,提出奖励、惩罚、修改等具体的建议。向国家教育部领导人反映整个国家教育体制、教育发展的情况,提出关于国家教育发展方面的建设性意见,树立全国教育发展的典型单位,等等;沟通与协调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与各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发布教育信息使社会了解教育发展情况,使全社会关心教育事业的发展,等等;选择一些点上的和面上的学校进行认真地调查研究和教育督导工作,以掌握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以便改进国家的教育督导工作。

(2)省教育督导人员的职责:视察与监督各地市、县市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人员依法督导情况,各下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法治教的情况,下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和省所制定的有关教育法规的执行情况,有重点地对一些学校进行视察与监督;检查与评价各地市级、县市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各地教育质量与教育效益情况,各地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各地市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与教育政策落实情况,等等;根据检查与评价的情况,帮助与指导被督导单位依法治教,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省对教育的有关规定;帮助与指导被督导部门改进教育工作,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率,等等;向有关部门反映被督导部门的成绩与问题,提出奖励或批评的建议,提出需要发扬和推广的经验,对有些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为有关部门提供教育决策建议,等等;沟通与协调省教育行政部门与各地市、县市行政部门的关系,以促进本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沟通教育部门与社会部门之间的关系,增进彼此的了解。

(3)地市教育督导人员的职责:视察与监督各县市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人员依法督导情况和各县市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法治教的情况,视察与监督各县市对国家、省、地市所制定的有关的教育法规、规划的执行情况,视察与监督所属学校教育的情况,等等;检查与评价各县市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教育法规的执行情况,各县市的教育经费落实情况,教师队伍建设与教师待遇情况,教育管理队伍建设情况,教育质量与教育效率情况,对所属学校的管理、教育、教学进行检查与评价,等等;帮助与指导被督导部门改进教育工作,促进其以法治教,提高办学效率和教育质量,等等;向有关部门反映被督导部门的成绩与问题,提出具体的奖励或批评的建议,对需要改进的方面提出中肯的意见,为有关教育部门提出决策方面的建议。

(4)县(区、市)教育督导人员的职责:视察与监督乡镇政府、乡镇教育办公室和各级学校对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决策、规划和指示的贯彻和落实情况;视察与监督教育经费保证和使用、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情况;视察与监督义务教育的实施与质量提高情况;视察与监督学校管理、"五育"实现、师资队伍建设、教师待遇落实、校园校貌校风建设情况;等等;检查与评价各乡镇政府、教育办和学校对国家教育法规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作的规划、指示的执行情况,学校教育效益与教育质量情况,教育经费落实、使用情况,教育管理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师待遇落实情况,校园校貌校风建设情况,及时发现教育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等等;帮助与指导乡镇政府和教育管理部门提高对乡镇的教育管理水平,改进教育管理工作,执行国家的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部门的规划和政策;帮助与指导学校领导改进学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帮助与指导教师改进教学,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帮助学校领导和教师解决教育中的疑难问题,纠正不足和缺陷,等等;县市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本县市教育发展的成绩与不足,提出合理的教育发展思路或建议,以供其决策参考;向乡镇政府及其教育管理部门反映该乡镇教育发展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为其提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建议;指出被督导学校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帮助与指导学校领导和教师改革管理、教育与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与教育效率。

以上是对我国各级教育督导人员职责的概括,国家教育督导人员主要偏重对国家宏观教育问题的督导,省市和地市教育督导人员承上启下主要偏重对中观教育发展问题的督导,而县市教育督导人员则主要偏重于对学校教育等微观教育问题的督导。教育督导人员在具体的教育督导工作中又有所创造和发挥。

三、 教育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

任职条件指承担教育督导工作应具有的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素质。既然教育督导人员是专业性的教育行政人员,那么对教育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基本素质就有一些特殊的要求。严格规定教育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是选拔教育督导人员的前提。

(一)确立教育督导人员任职条件的依据

教育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不是随便确定的,而是有一定的依据。这些依据主要下列几个方面。

1、根据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前文指出,教育督导人员首先是国家教育公务员,在任职要求上需要符合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在我国应遵循一些基本的要求,如"革命化、专业化、知识化和年轻化"原则、"德才兼备"原则等等。

2、根据教育督导的性质、任务、不同层次教育督导组织的职责和教育督导人员的职责来确定教育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这就是要考虑到教育督导部门对其工作人员的特殊要求。有些地方的政府和行政部门的领导由于对教育督导工作性质和任务的复杂性、专业性认识不足,对教育督导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把那些工作水平一般或要退休的老弱病者放到教育督导机构中。实际上,恰恰相反,教育督导工作要比一般的教育行政和学校教育工作更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其素质要求和任职条件要高于一般的教育行政人员和教师的任职条件要求。

3、根据教育督导人员的整体结构来确定选拔教育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如县教育督导室人员配备既要考虑到每一个人的共同方面的要求,也要考虑到整个督导室人员相互之间的合作和各自的分工,既需要有教育管理方面的行家,也需要各科教学方面的行家,还需要其他方面有专长的人员。

(二)教育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

1、国外教育督导人员任职条件

基于以上考虑,教育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在很多国家都是很严格的。这里作些总结和介绍。

英国的教育督导人员分为女皇督学和地方视导员。女皇督学必须具备下列资格:大学以上学历,在某一专业学科领域具有第一流的知识;除一门主要的专业外,还必须有一门次要专业。如一位数学方面专家,还需要在其他某一学科有专长;对专业领域以外的教育领域具有广泛兴趣,了解教育发展的基本问题和最新发展趋势。这实际上就是要求女皇督学要熟悉教育理论,对教育问题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这样,视导过程就能够按照教育规律进行。不仅能解决专门性问题,而且可以解决一般性问题;有较丰富教学经验和出色的教学技能。在女皇督学团成立的早期,督学大都来自大学、教育行政机关,很少有人具有中小学教学经验,随着督学工作的专业化和深入化,教学经验和技能被认为是教育督导人员最重要的素质之一,教育督导人员要经常和学校教师在一起工作,不懂得教学是不能做好教育督导工作的。所以,规定督学需有10年以上教龄;需要有良好的个性品质。在督导方面的个性品质主要有:一是敏锐的观察力。能够及时发现和扑捉到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和情感上的问题;二是平易近人。这样,可以与校长、教师和学生合作,并使他们能够接受督导的建议和意见;三是善于运用非权力性的专业方面的影响力来影响被督导人员;迅速有效的应付文字工作的能力。女皇督学团的工作目的之一就是写出教育督导报告,并且要公开发表。所以,对女皇督学来说重要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很好的处理文字工作方面的能力;有迅速适应新环境的能力。教育督导人员要经常到各种教育机构进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适应各种新的工作环境;身体健康。教育督导工作要经常到各地学校进行巡视,这就需要有健康的身体作保证;龄在30-49岁之间。英国地方的视学任职条件要求也是很严格的:大学以上学历;具有多方面的专长和中小学的教学经验;具有较强的规划和组织才能;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思想活跃;年龄在30-49岁之间。

法国的教育督导人员从中央到大学区再到省依次为总督学、大学区督学、省督学。总督学的任职条件不太具体,主要有:至少有学士学位,实际上都具有博士学位;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很高的专业能力;熟悉教育工作,能够从事教学和其他教育工作;熟悉教育体制及其营运情况;乐于改革创新;有良好的个性品质,如公正、和蔼、认真等等;必须是公立教育部门的工作人员。学区级督学人员的条件规定又具体一些:在资格方面,或具有法国大学的最高学位—博士学位,或具有法国中学里最高的教师资格—"会考教师证书",或具有学士学位的省级督学人员;在经历方面,应聘者必须至少担任过大学教授、大学讲师、高中校长、高中副校长、高中教师、师范学校校长、国民教育省督学职务之一者。

国民教育省督学的应聘的基本条件主要有:有教育学士学位、硕士学位、中学教师能力证书、技术课程教师能力证书、师范学校教师能力证书等资格中的一种,也就是至少受过3年高等教育,年满26岁以上,有3年教龄;具有初中普通课教师证书,且年满28岁,有5年教龄;通过专门预考的小学教师或持有大学第一阶段结业文凭,且年满30岁,有7年教龄。总的来看,资历越浅,要求的年龄越大,教龄越长。以上三种人员都可以报考,对其的共同要求是:必须在公立教育部门任教;年龄不得超过45岁。没有上述资格者,如果有教育部规定的同等学力者也可以报考。

德国在州以下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内都设有教育督导人员,其任职条件主要有:具有多年的执教经验,通常担任过校长、副校长和新教师培训等职务;大学毕业,学过教育专业;具备担任教育督导人员的知识水平、品德和组织能力。

美国教育视导人员大至分为两类,一类是教育行政人员兼教育视导,另一类是专职教育视导人员。兼职教育视导工作的行政人员称为学监、副学监和校长等。同时还有一批专职辅导人员。其资格一般视其所承担的主要职责而确定。一般要求包括下面两个方面:专业训练和工作经验。具体来说主要有:有学士或硕士学位;受过教育视导、教学方法、教育心理学、课程设计和测量等方面的训练;视导人员一般有2-10年的工作经验,包括视导方面的经验和教学工作方面的经验。除以上的要求外,还要考虑到申请人的知识结构、技能水平和性格特点。知识方面有:熟知学校开设的各类课程,能够分析各种教学组织方式的优劣,熟悉课程理论、教学理论及其实践;了解教育发展史,能够分析教育与社会的关系,分析课程设置中体现的教育指导思想;熟知州、地方学校的组织结构,具备学校的财政、教育法令、社区关系方面的基本知识;能够教好中小学一到两门常设课程,掌握教学方法方面的广泛知识和技能,能够分析教师在教学中表现。技能方面:能够运用合理的教学模式;知道在何处获得教学材料和现代化教学设备;能够帮助教师分析教材的利弊,帮助教师充分利用学校所在的社区的各种条件,丰富教学内容;能够指导教师备课,能够编写教学指导书;能够使用现代化的教学设备,了解计算机在教学中的最新运用;懂得教育测量与评估理论、方法和程序,懂得教育科研方法,帮助和鼓励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能够组织教师在职进修和提高;等等。在性格方面:善于并乐于与人交往,待人热情友好,有耐心,有幽默感;有献身精神和为他人服务的精神,又能够说服人;善于思考,不断地为改革提供新思想和新设想,并能集思广益;有民主的工作作风,创造民主的工作环境,使教师愉快地工作,善于与教师们合作。

日本的教育督导人员分为三级:文部省的视学官、都道府县指导主事、市镇村指导主事。在文部省的初等中等教育局和高等教育局设有视学官,各就全国的中小学教育和高等教育进行协调、指导。第二级在都道府县的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能部门—事务局内设指导主事,负责对都道府县的中小学教育进行指导和帮助。第三级是在市镇村,其教委在其主要的职能部门—事务局(科)设指导主事,负责对市镇的中小学教育进行指导帮助。日本对督导人员任职条件有外在的要求,也有内在的要求。作为外在条件,法令规定,文部省视学官为专职的国家公务员,需要通过国家资格考试,不考虑以前所担任的职务,资格要求与教育类公务员是一样的。视学委员是非常务性职员,可以由大学教授或其他人员兼任。指导主事是地方公务员,属于专门的教育职员。指导主事不需要特殊的资格。曾实行过指导主事证书制度,1954年修改的《教职员证书法》证书制度被取消了。作为一般条件,法令规定,指导主事可以由大学以外的公立学校的教师出任,大学教师和私立学校教师不能担任此职。指导主事可以是教师,也可以是行政人员,可以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也可以不具有,但都需要有从事教育工作的经验。指导主事分专职和兼职两种。专职的为地方教委所属行政人员,兼职的是学校在编教师。前者为行政编制,后者为教师编制。

战后日本的教育视导主要重视的是指导性(战前主要是国家对教育的行政控制),所以更重视教育督导人员的内在素质方面。《关于地方教育行政的组织与运营法》规定,指导主事应对教育具有真知灼见,对课程、教学及其它有关学校教育的专门事项具有经验。同时文部省在《指导主事的职务》中,对指导主事的知识结构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指导主事应具有广博的知识,在下列方面能给学校教师以帮助:对教育在社会中的作用的认识;课程和教学法;教育心理学、儿童心理学、青年心理学的研究;对学生个性差异的理解与评价以及适当的教育措施。另外对教育视导人员的品德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人真诚友好;能够理解人的问题和感情;乐于帮助人,不计个人得失;宽容他人的观点和工作;能尊重所有的人。随着社会的发展,日本对视导人员还提出了下列方面的要求:掌握教育原理和方法,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批判力,以认识现代教育的性质和教育与个人、教育与社会的关系的复杂性;学习和掌握教育科研新成果,善于运用丰富的资料与统计方法,以适应教育督导工作的客观化和科学化;能够从事教学研究,了解教师的教学是否充分促进了学生的发展;能够按照一定的教育目的来评估教育;能够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实践;能够对教育督导工作的目的、方法和结果做出评估;与教育督导对象合作解决问题;能够集思广益,发挥群体的聪明才智;引导教师自我评估,促其不断地重新认识自己。

2、我国教育督导人员任职条件

根据以上所提出的教育督导人员任职条件的依据和借鉴其他一些国家对其教育 督导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我国对教育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也应该有严格、合理的规定。我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3)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力,有十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4)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敢说真话;(5)身体健康。"这五条是相互联系的。第一条是政治标准。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教育督导人员具有这一素质才能能够维护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第二条件政策水平。我国教育督导的重要职能就是以法督导,所以教育督导人员必须掌握法律法规知识;第三条是学历或学力、资历和业务能力要求。这是对教育督导人员基本要求;第四条是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风方面的基本要求。我国教育督导人员既要督政又要督学,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产生巨大的影响,如果教育督导人员工作作风不好和品德修养不够,不仅不能对教育发展起促进作用,还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最后一条是指身体方面的标准。教育督导人员要经常深入教育第一线工作,需要教育督导人员有健康的身体,否则就难以胜任督导工作。应该说,这五条作为教育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是符合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实际的。

但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性质和一些国家对教育督导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我国教育督导人员的任职标准还待提高。我国教育督导工作是对教育工作的全面督导,是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这就需要教育督导人员比一般的教育行政人员更懂得教育管理,比一般的校长更懂得学校管理,比一般的教师更懂得教学,需要教育督导人员是行家、专家。以上对国外的教育督导人员的任职标准的介绍中可见一斑。从教育督导工作的客观需要出发,综合国内外提出的教育督导人员的任职标准,对教育督导人员的任职标准可以作以下的原则规定。

(1)政治思想标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奉献精神,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热爱教育督导工作。

(2)个性品质标准:敏锐的感觉和观察力,善于发现问题;平易近人,待人热情,作风民主,不摆架子,善于与人交往与合作;善于思考与创新,不断地为改革提供新思想和新设想;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办事公正,有正义感,敢说真话。

(3)学历经历标准: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学士文凭,最好具有教育硕士以上文凭;有10年以上从事实际教育工作的经历,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4)专业知识标准:受过教育督导理论、教育管理理论、教育基本理论、教育心理学、课程与教学、教育评价与测量等方面的训练,能够运用这些知识评价与指导教育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熟悉学校开设的各类课程,熟悉教材和教法,能够分析各种教学组织方式的优劣;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育科学评价和指导教育工作;了解我国教育体制的结构和各级学校的组织结构;具备教育法规、教育财政方面的基本知识;能够教中小学一到两门核心课程。

(5)专业能力标准:能够指导教育管理人员改善教育管理工作;能够指导教师备课、上课和辅导,丰富教学内容,进行教学分析和课程设计;能够使用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和手段,了解计算机在教学中的最新运用;能够帮助校长和教师进行教育科学研究,以促进教育改革和创新;能够组织教师在职进修和提高;有很好的口头表答能力和书面文字处理能力;有很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6)身体年龄标准:年龄在30-45岁之间,身体健康,能够经常深入基层进行第一线的教育督导工作。

四、教育督导人员的选拔

(一)选拔教育督导人员的一般方法

制定了教育督导人员任职标准,就需要确定合理的程序来选拔教育督导人员。选拔人才的一般方法有很多可以适用于选拔教育督导人员。这里提出一些选拔人才的方法进行讨论。

1、工作寻求法

选用人才的方法按照其性质可分为正规和非正规两种。正规的方法包括:利用报纸广告和利用职业介绍所。非正规的方法有:学校推荐、在职组织成员推荐、求职者主动登门求职、以前组织成员重新就职。这两类方法在选用人才都经常使用。特别是非正式方法在我国干部选拔广泛使用。有一项研究涉及纽约化工银行 6,390名前雇员。在该项研究中,使用上列四种非正规方法雇用的雇员的流动率在受雇第一年内明显低于使用两种正规方法雇用的雇员。(〖美〗马丁?J?坎农著:《管理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197页。)为什么运用正规的方法招聘的人才更容易流失呢?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非正规方法能够使招聘者更充分地了解应聘者,并加强了与雇员之间的情感的联系,能够选出组织所需要的人。

2、测评法

测评法或考试法是选拔人才的重要方法之一。其优点是根据岗位职责选择测评内容。测评可以包括业务知识与业务能力、智力性向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目前许多企事业单位在招聘人才时采用了这种方法。测评必须具有有效性,有效性就是指测评的内容应该是岗位职责所要求的东西,否则就会把一些求职者不公正地排除了。测评的有效性的重要标志是测评的结果和工作中的实际业绩具有直接的相关性。如果通过测评选拔的人员能够出色地履行工作职责,就说明测评是有效的。测评还应具有可靠性。所谓可靠性指某人在两个不同的时间接受该项测评所得的分数大致相同,或具有两个相似背景和知识结构的人接受该项测评所得的成绩大致相当。教育督导工作属于专业性工作,应该说可以运用测评方法。但要注意的是测评方法不是唯一的方法。

3、申请书加权

有时选择人才时依靠求职者的申请书并对申请书的内容加权。假定申请书的内容属实的话,这种方法是有效的。一般说来,过去成功的经历可以预示着其未来可能取得的成就。申请书一般都陈述了其过去的成就。但申请书往往会歪曲一些事实。如有人称他在大学辅修过教育管理学科,但实际上他只修过其中的一门课程。这里假定申请书上的内容属实,就可以对其内容加权。得高分的人,也就是能力最好的人。这种方法是不是可以运用于教育人才的选拔,也是可以偿试的。在教学中成绩突出的教师,如果去做督导工作也应该是可以做好的。

4、面试法

面试是一种更常用的方法。其特点是直观性和灵活性。招聘者和应聘者面对面,应聘者直接展现在招聘者的面前,招聘者可以随机地提出有关问题。这种方法也是可以选拔出优秀人才的。但有很多原因可以使申请者得到不准确的评价:如果面试人员与应聘者有相近的备景,就会对其做出肯定的评价;申请人的外表和服饰也会影响面试者对应试者的评价。在面试中,对申请者的第一印象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录用与否有时就凭这第一印象。同时,面试者所陈述的内容可能会给应聘者造成虚假信息。尽管这种方法有其缺陷,但其简便易行,在人才选拔中运用很广泛。特别是组织上层人才选拔更常用这种方法。为使面试有实效性和可靠性,就要求面试者全面熟悉面试的内容,掌握面试的方法和技巧,提前做好面试的准备工作,如面试的程序,向被面试者提出哪些问题,如何确定面试的结果,等等。

以上介绍的几种方法各自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把它们结合起来使用,在正规的在人才选拔中,往往是运用几种方法,不只使用一种方法。教育督导人员选拔是一项严肃的事情,单靠一种方法是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地对待应聘者,也很难选出优秀的教育督导人员,几种方法同时使用就会使人才选拔更具有公正性、客观性和有效性。

(二)英、法、德、美、日教育督导人员选拔方法

1、英国教育督导人员选拔程序

教育督导人员选拔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在英国,督学这一职业有很大的吸引力,所以有很多人想成为督学。如1952年至1954年,有1247名申请者,进入答辩的有124人,最后被任命为督学的才15人。为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权威性和选拔优秀的教育人才做教育督导工作,英国实行了一套严格的督导人员的公开招聘制度。主要程序有:

(1)正式在全国性和教育性报刊上刊登广告,公布招聘条件:学历、工作经验、工作待遇、申请方法。申请人须填写申请表格。

(2)督学团负责招聘工作。设选拔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由一名"中立"的文官特派员担任,其他成员由高级主任督学和若干其他高级督学担任。同时教科部人事与组织部门派一名与督学团有工作联系的人参加。选拔委员会就每一职位空缺初选出5名候选人,要求候选人备齐有关材料。

(3)选拔委员会对可能录用者进行面试,即答辩。从答辩中了解候选人是否具备教育督导人员的素质要求。面试的主要内容有:个人的历史情况、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动机、对教育领域的兴趣和观点、学科和专业知识。

(4)选拔委员会对答辩者按A、B、C、D、E评分,选拔委员会只要有1人打D或E,就给予否定。C以上分数才给予考虑。每一等级又分三级,如A+、A、A-。最后凭得分情况录取。

(5)通过面试答辩后的候选人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和见习。培训内容是教育督导及与其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入门学习后就成为见习督学,然后在地区主任督学的负责下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期,之后由地区主任督学向高级主任督学写出报告,作出最后决定。

这种制度能够有效地选拔优秀的教育督导人才。但见习期过长,见习督学和辅导员之间易产生矛盾。

2、法国教育督导人员选拔程序

法国聘任督学人员的方式有三种:审议、审议+实习、考试+培训+实习。

(1)总督学主要是通过有关部门审议的方式招聘。初审由总督学处内有关学科组负责。考察候选人的资格、经历和性格特点,了解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复审由一个联席会议负责。联席会议由国民总督学处主任任主席,成员包括总督学处内各组组长和教育部的有关司的司长。经联席会议复审后决定名单,上报教育部长,由教育部长决定最后人选,最后由总统任命。

(2)学区一级的督学主要通过审议+实习的方式招聘。想成为学区督学的人首先向学区长提出申请,初选在学区一级进行,学区长在经过谈话等程序后公布候选人名单。然后学区长把有关材料和学区的报告报到教育部。经总督学处有关学科组审议和总督学处及教育部有关人员组成的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教育部长确定最后人选,总统公布命令任命。被任命的学区级督学人员由教育部长分配到实习地点,经过两年的实习并经考查满意后才可以转正。其他学区级督学招聘的程序类似。

(3)国民教育省总督学是通过考试+培训+实习的方式招聘。预考由教育部长公布聘任条件,规定报名时间和考试日期,审批并公布考生名单;学区组织报名和考试;考试时间为5个小时,内容为普通文化知识。一般出两个题目,分别涉及科学、经济、技术和文学、哲学、艺术两大领域,由考生选择一个回答;教育部长任命一个阅卷委员会,由一名总督学负责。通过预考的人员,便可参加正式考试。正式考试和初试一样也由教育部长规定报名时间、考试日期,审批考生名单;学区组织考试。考试分初试(笔试)和复试(口试)。笔试为5个小时,内容是分析一份或一组关于教育教学问题的资料。满分为20分,得6分以上者可以参加口试。口试有两部分:一是考生可选一个关于中小学或学前教育问题谈自己的见解;第二部分是考生回答考试委员会的问题。考试委员会由教育部长任命,一名教育总督学主持,成员包括国民教育总督学、地区教学督学、师范学校校长、在职国民教育省督学以及负责录取的培训和实习指导人员。考试委员会把录取的名单报教育部长。被录取的人员经过两年的培训(学习和见习交替进行),通过考试后获得能力证书者称为实习督学。再经过一年的实习,经过总督学的同意,最后成为正式的国民教育省督学。

3、德国

德国也是采取招聘制度,其程序相对比较简单。其程序是:

(1)公开聘任条件。

(2)人提出申请。

(3)经过一次规范性考核:包括一次公开课,课后进行评价;本人作一次有关的教育学术报告;接受一次面试。

(4)考核后,区教育行政机关向州教育部提出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州教育部或市教育局任命。

4、美国

美国教育视导人员选拔制度是多样化的。教育督导人员通常由州教育厅长推荐,经州教育董事会同意后任命。地方督导人员由地方教育局长推荐,经地方教育董事会任命。只有持有督导人员证书的人才有可能被任命为督导人员。证书有一定的期限,一般为3-6年。要继续做就要换新证。

5、日本

日本教育督导人员一般采取考试或推荐+面试的方法进行。文部省的视学官通常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委任与解职由文部大臣批准。地方的教育指导主事是通过考试或推荐产生的,教委的教育长掌握考试权和推荐权。指导主事是公务员,虽经教育长批准,但其任免须依法进行。

综上可看出,一些发达国家教育督导人员的选拔程序十分严格、复杂,如英国和法国。他们的做法值得我国制定教育督导人员选拔程序时参考。

(三)我国教育督导人员的选拔程序

目前我国教育督导人员的选拔方法主要有两种:任命和招聘。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结合起来对干部平时考核情况,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任命一些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作为专职教育督导人员。

北京市建立义务教育监测制度

  本市建立九年义务教育监测制度,明确了监测指标,并从2003年起实施。这是昨天市政府教育督导会上透露的。

  此次明确监测指标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干部教师学历,教育质量,办学条件,教育经费。还有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初中阶段入学率、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等。6至16周岁在辖区内暂住的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率也进入监测范围。

  会议还透露,本市将进一步完善督学聘任制度,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督学队伍。专职督学由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遴选、推荐。逐步推行督学招聘制度,吸收优秀人才充实专职督学队伍。还将聘请在职或退休的有关行政领导、资深教育科研工作者、有一定名望的校长和教师以及行业专家担任兼职督学。

  副市长林文漪讲话说,要进一步完善本市教育督导制度,形成监督、调控、激励、制约机制,建设具有首都特点的普教、职教、成教"三教统督"的督导与评价体制,保障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记者戚海燕)

                                                              

我国教育督导人员主要来源于教育行政干部、中小学校长、教导主任。对督导人员的选拔程序沿用了我国通用的干部人员方法:发动有关部门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和确定人选,报请有关有关领导部门任命,对被任命者进行培训。这种方法在教育督导组织初创时是有效的,也便于行政部门对教育督导人员的选拔与管理。但在选拔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矛盾:一些部门不愿意把优秀的干部推荐到教育督导部门,同时由于教育督导工作还未能引起人们的特别重视,一些年富力强的干部也不乐意从事教育督导工作。所以,任命方法很难说就把优秀的人才选拔到教育督导岗位上。在一些地方往往是把一些工作能力不强,身体差或将要退休的干部录用到教育督导岗位上了。另一种方法是招聘。主要从一些退居二线的教育行政领导干部、中小学校长和优秀教师中招聘一些愿意做教育督导工作的人作为兼职教育督导人员。这对弥补我国教育督导队伍力量的不足是很有效的。退休干部和教师不乏乐于从事教育督导工作、身体健康者,但这对教育督导工作毕竟只是辅助性的。客观上讲,退休者从心理状态和身体状态来说都是不适宜于做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经常下基层的教育督导工作的。

为适应我国教育督导体制建设的需要,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教育督导人员的选拔不仅应坚持严格的选拔标准,而且应坚持严格的选拔方法和程序。在吸取一般的选拔方法和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招考选拔程序可能会有助于选出更合适的教育督导人员。主要程序有:公开招聘、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取、主管部门任命。

1、组织

国家教育督学团设教育督导人员招考委员会,负责全国教育督导人员招考领导事宜。由一名副总督学主持此项工作,委员由若干名国家督学、国家教委人事司等有关人员担任。各省均设教育督导人员招考委员会,省教育督导室主任主持。国家督导人员招考由国家教育督学团主持进行,可以和公务员招考结合起来。各省教育督导人员招考和本省公务员招考结合起来。招考委员会负责招考报名、组织命题、考试和阅卷、确定候选人、组织复试、录取、上报领导机关任命等。

2、报名

招考委员会在全国性或地方性主要报刊刊登广告,公布招聘条件、工作待遇、报名日期、申请程序、考试科目、考试时间。

3、初试

考试分初试和复试。初试为笔试。笔试内容主要是教育督导工作所需要的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一般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大致有:公务员必备的知识与技能、一般教育理论、教育督导理论与方法、综合考试(包括教育管理、语文教学法、数学教学法、英语教学法等等)。招考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出试题和阅卷。根据成绩由招考委员会确定初选名单。

4、复试

初选的应聘者可参加复试。由于我国督导人员需求量大,复试工作重,应分级由各地教育督导部门组织专门招聘小组主持复试工作。复试主要是面试。目的是了解候选人是否具备教育督导人员的素质。面试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考生可选一个教育管理问题或中小学教育问题或学前教育问题谈自己的见解;二是回答招考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如对教育督导的兴趣、对一般教育问题的观点,等等。按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的适当比例计算最后成绩(如初试成绩为70%,复试成绩为30%),确定最后人选。

5、培训实习

招考委员会把确定的人选及其材料报国家教育部部长、或省教育厅、局长审查,在其签名同意后,为见习教育督导人员。见习督导人员要经过一年的培训和实习。半年的理论学习,其内容主要包括:教育督导理论、教育管理理论、学科教育理论、教育原理、教育法规与政策、中外教育督导史、教育测量与评价等等。半年的实习,派到某学校或某教育行政部门专门进行督导实习工作。培训实习后,经过招考委员会考核或考查认可,正式向政府上报。

6、任命

招考委员会把选拔出并经过培训实习后的正式的见习督导人员名单,报请政府首长批准转为正式的教育督导人员。国家总督学、副总督学、国家督学由国务院总理任命;省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省督学由省长任命;地市、县市督学分别由专员市长、县长市长任命。这种任命方式体现出教育督导人员任命的正式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教育督导人员的培训

培训与发展是相互联系的,但又有所不同。培训侧重于工作,通过培训使选拔出的新的督导人员很快能够适应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有效地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不仅刚选出的见习教育督导人员需要岗位培训,那些正式的教育督导人员也需要在职培训。前者的培训主要着重对教育督导专业的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学习,后者着重于继续教育。培训的目的是建设起一支精干的、专业化的教育督导人员队伍。岗位培训是上岗以前或初期的短期培训。其目的是使这些新的督导人员全面了解教育督导工作的性质和意义,掌握教育督导的理论与技能,熟悉教育的一般理论和学科教育理论,熟悉教育督导的程序和方法。为做好教育督导工作打下理论基础。

培训的要求基本要求是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内容和工作实践结合起来;把教育督导中典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引发接受培训人员学习和研究的积极性;设计出一套合理的课程体系,使督导人员学有所得;注意在教学中要求培训教师讲究教学方法和教学组织形式。总的来说,要制定出良好的培训方案,并使这一方案得到实施。在培训中,要注意使接受培训的人员掌握专业方面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把集中学习和分段实习结合起来,把集体教学和分组讨论结合起来,把系统讲授与专题讲座结合起来。

培训的方式主要有脱产培训、在职进修、自我提高、参观学习等。脱产培训主要是对教育督导人员定期进行的的系统的理论教育,按照教育督导工作的要求,确定培训的内容,进行系统的或专题讲座,这样可以使教育督导人员集中精力和时间,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有关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根据原国家教委的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原国家教育委督导部门自己组织了督导省、地市督导人员的脱产培训,并要求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县市教育督导人员的脱产培训。如1987年后曾多次委托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和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举办教育督导人员培训班。有些省举办了县市教育督导人员培训班。

在职进修是一种重要的培训方法。教育督导工作人手少,工作忙,脱产学习的机会是有限的。这就要求教育督导部门建立起在职学习的制度,有计划地组织教育督导人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学习教育法规,学习有关理论知识和教育技术。还可以请有关学者和专家到本地举行有关问题讲座。这种培训利用中小学放假期间进行,不仅教育督导人员都能够参加,中小学校有关领导也可以参加。这样既不影响工作,又节省了经费,是一种经济的学习方式。

教育督导人员都是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经过专业训练和专门学习,大多数是某一方面的专家,都有自学的能力,都有自我提高的愿望和积极性,都可以结合教育督导工作的实际,自学有关教育督导的新的知识和技术。教育督导组织机构要鼓励教育督导人员在工作之余加强业务学习,并制定一些措施,激励教育督导人员针对一些教育督导问题进行研究,撰写和发表教育督导研究文章或报告。通过研究提高自身素质。还可以组织教育督导人员到一些先进的教育督导单位参观学习或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组织教育督导人员到国外参观学习等方式提高教育督导人员的理 论水平和实践技能。

总之,培训进修的方式很多,无论采用什么方式,都要发挥这种方式的实际作用,使教育督导人员的理论素质和文化素养都得到提高。

六、教育督导人员的考评

教育督导人员是专门监督、评价和指导其他教育部门的人。但为了促进教育督导人员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还需要对教育督导人员进行评价。对教育督导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评是教育督导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评的作用主要有:一是可以促进教育督导工作质量的提高;二是可以为奖励与批评提供客观依据;三是为教育督导人员的职务提升提供依据。

(一)考评方法

对教育督导人员的业绩进行考评的方法多种多样,这里就几种广为人知的方法进行讨论,以供对教育督导人员工作绩效考评时参考。这些方法是:特征考评法、综合考评法、联系行为考评法、目标定向评定法。

1、特征考评法

按照所表现出个性特征、工作行为特征来评价教育督导人员,可以称之为特征考评方法。这种方法在各种管理活动中广泛使用。典型的特征考评方法要求列出10到15个个人的个性特征和工作特征,如与人相处的能力、领导与管理能力、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工作的积极性和效果,等等。在这一特征的清单上还应包括一些与工作有关的特点,如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完成任务的能力,等等。然后用这些特点来衡量组织成员。这样就可以把工作人员分为不合格到优秀的人。

这种方法使用起来总是遇到很多问题。首先一个问题是被考评者对这种方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有怀疑。这种评定主要是领导者对下属的评价,在评价的过程中难免掺杂个人的主观看法。另一个问题是对考评的特征的列举及其与个人的工作业绩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也是值得讨论的。有时个人的特性和工作实际的绩效无关。如一个人的个性特征之一是不善与人交往,但其工作却很出色。特别当领导者很少与被评者在一道工作时,更难客观地考评被评者。这样,这种评定就成为一种例行公事。有一调查是很有讽刺意味:美国海军对海军官员的鉴定中有98.50%的军官都是优秀者,而只有1%是一般水平。对教育督导人员工作绩效的评定主要由教育行政领导或教育督导室领导进行的,上述问题同样会出现。

2、综合考评法

综合评定是我国广泛采用的方法,也就是对一个进行全面考评:主要是按照德、勤、能、绩等几个方面进行逐一分析,然后综合评定。评定的等级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全面性,既考评了个性特征,也考评了工作成绩。如果考评者和被考评者认真做好考评工作,考评结果是可以反映出被考评者的工作绩效和工作能力的。我国每年职工干部考核主要采取的这种方法。其主要程序是:首先是个人根据德、勤、能、绩四个方面进行自我总结,然后是单位考评。每年还确定了优秀者所占的比例,对优秀者有一定的奖励措施,如广东省规定,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者可以获得增加一级工资的奖励。但这种方法主要是其标准的模糊性,就带来了这些问题:自我总结难免会只报喜不报忧,有夸大之嫌,集体评定往往会流于形式主义,有时为了平衡起见,评优成为轮流做桩。目前我国的年终考核在一些单位成了例行公事。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产生了激励作用并促进其改进其工作是值得认真研究的。

3、联系行为考评法

特征考评法和综合评定主要的困难是,这些考评与工作实效联系得不够,没有明确本职工作到底要求工作成员应该做些什么、达到何种程度,这就不能促使被考评人员根据考评结果改进工作。为解决这一问题,有研究人员提出把业绩评定与其工作直接挂起钩来,业绩评价直接反映出其有效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的实际情况。这种评定方法就被称之为联系行为考评制。比如,对一位督学的工作业绩进行考评,就直接联系其具体的工作的成绩和不足。这种评定就会使被考评者接受评价结果,并努力在以后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果。但这种方法做起来困难,需要花大量的时间。

4、目标定向考评法

这种方法是根据规定和完成的可考核的目标来评定工作人员的业绩。在管理过程中实行目标管理是有效管理的基础。目标管理是根据组织的总目标和总任务,结合不同的工作岗位职责,在上级与下级合作下制定的每一人所应完成的工作目标,个人在目标范围内有自己的决策权。目前我国学校管理中实行的岗位责任制就属于这种方法。但目标管理的基本理念是:目标责任者是积极主动地承担目标责任,而不是被动地接受这些任务。在教育督导过程中也是可以使用目标管理的。如果实行了目标管理,年终考评起来就比较容易了:教育督导人员制定的目标怎样,对目标完成的情况如何。在考评中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目标是否恰当,然后再考虑对目标的达成情况。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考评的优点是:明确、具体、可操作。其缺点是,如果完全按照目标达成情况来考评,可能会压制个人在工作中的创造性;再就是由于不是自己的原因而造成工作失败而要承担责任。但这种方法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二)在考评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运用以上考评方法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过程考评与结果考评相结合

对教育督导人员的考评不仅要做好年终评定,而要做好平时考评,特别要重视平时考评。平时考评更有助于教育督导人员改进教育督导工作。年终考评也有激励作用。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更好。如果平时做得好,最后的结果也会是好的。

2、综合考评与单项考评相结合

不仅要看到一个人的整体,而要看到其个别方面。一个人不可能十全十美,但他可能在某一方面是优秀的。所以,在考评时要注意对一个人的完整地评价,也对其个别方面进行单项考评,这样就可以对一人更全面、更准确地做出评定。

3、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考评不能单凭领导人的印象,也不能仅仅听群众的反映。要通过对教育督导工作的实际来考察教育督导人员的表现和工作实绩。把群众的意见和领导的看法结合起来。

4、考评结果与奖惩、发展挂钩

奖励与惩罚是管理工作中常用的手段,在教育督导人员的管理中也需要运用奖惩。奖励与惩罚对人有很强的激励作用。奖励与惩罚可以分精神方面的和物质方面的,一般都是把二者结合在一起使用的。奖励是正向的,是积极的,可经常使用。而惩罚是负向的,具有消极作用,经常使用就达不到期望的效果,应少用。但总的来说,考评的结果应与奖励和惩罚挂钩,这就会引起广大教育督导人员对考评的重视。

5、建立督学工作档案

把对教育督导人员的考评材料归类整理,建立教育督导人员资料档案,以便对教育督导人员作系统、全面的考评。

七、本章小结

教育督导人员是专业性的行政人员。其职责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地区有所不同,在不同的时代也有所不同。国家教育督导人员的职责主要偏重于对宏观教育问题的督导,而地方教育督导人员主要偏重于微观教育工作的督导。教育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代也有所不同,但总体上看其任职标准要高于一般的教师或校长。教育督导人员的选拔方法比较多,主要有工作寻求法、测试法、申请书九权法、面试法等。督导人员的选拔程序主要有公开招聘、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取、主管部门任命。教育督导人员还要接受培训。为提高督导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促进其不断地得到发展,还要对教育督导人员的工作进行考评,主要考评方法有特征考评法、综合考评法、联系行为考评法、目标定向考评法。在考评的过程中要注意考评的方式 。上述的一系列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探讨,如教育督导人员的激励问题。在西方一些国家,教育督导人员的地位和待遇比一般的教育工作人员要高,所以这一职业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我国也应使教育督导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并提高其待遇。

思考题

1、教育督导人员的职业性质是什么?

2、通过对英法德美日督导人员职责的比较,您认为我国教育督导人员应有哪些职责?

3、通过对发达国家教育督导人员任职条件的比较,您认为我国教育督导人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4、如何选拔教育督导人员?

5、如何对教育督导人员进行考评?考评方法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