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据的分类

【学习目标】
  1. 识记:(1)《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及其定义。
       (2)理论上的证据分类的各种证据的定义。
       (3)理论上划分各种证据的标准。
  2. 领会:(1)理论上划分各种证据的意义和价值。
       (2)学会在案例当中区分各种证据。
       (3)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案情] 钱大江杀害张光理一案
   农民张光理突然死亡,群众反映可能是张的妻子吴月菊与奸夫钱大江害死的。侦查中获得以下证据材料:
   1.吴月菊供认:因同钱大江通奸,为达到与钱结婚的目的,曾与钱多次谋划杀张,那天张光理的父母去亲戚家喝酒未归,深夜,趁张熟睡之际,钱大江用钉锤猛击张的头部,将张打死。……
2.钱大江的交待与吴月菊的供认基本上一致。
   3.张光理的父母说,张光理死的当天,我们不在家,不知是怎么死的,听月菊说是从楼上摔下来跌死的。…
   4.邻居甲、乙、丙一致证明,吴;钱通奸是人所共知的事,张光理的父母也可能知道,但他们为人老实,怕当干部的钱大江报复,所以不敢声张。
   5.经鉴定,确认尸体头部两处凹形骨折与吴交出的钉锤形状完全吻合。
[问题]
   以上哪些证据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
[评析]
   根据证据来源的原生性或派生性,诉讼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真实的"第一手"的证据材料,如当事人、证人就案件事实的亲自所为、亲身感觉、亲眼所见所作的陈述,物证、书证的原件与原物,直接录下作案经过的视听资料的"母带"、原盘等。传来证据是经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第二手"证据材料,如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复制品、复制件等。划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主要意义在于:其一,确立一种"最佳证据观念"。由于传来证据是由原始证据派生的证据,在原始证据被复制和转述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所含信息减损和扭曲的可能,因此一般说来,传来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不及原始证据。在这个意义上,原始证据是"最佳证据”,办案人员在不忽略传来证据的同时应尽力寻找原始证据。 
   根据上述分类,证据1、证据2、证据4和证据5是原始证据,证据3是传来证据。

 

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
[案情] 袁某被毒杀一案
   某县某厂会计师袁某被人毒杀在家中,该厂采购员李某作案嫌疑最大。侦查中获得以下证据材料:
   1.袁某与李某平时交往密切,常一起吃喝。李某担任采购员3年中曾挪用公款9800多元,但袁某明知却没有催李某还,还多借厂的出差费给李某。而李某利用公款搞转手买卖。
   2.死者袁某为人开朗,生活富裕,工作无贪污和其他问题,生前无异常表现,没有自杀可能。
   3.现场勘察和尸体解剖表明,袁某是砷中毒而死。死者侧卧在床,室中央的饭桌上有一只酒杯,一碟花生,一瓶米酒,一双筷子。瓶酒没毒,但酒杯中的残酒有毒。酒瓶上有袁某与李某的指纹各三枚。碗橱中有一只酒杯,上面有李某的指纹三枚。
   4.该县药剂师马某证明李某前两天曾向其买过0。5克砒霜,说是给孩子治毒疮。经查,李的孩子确实用过砒霜涂毒疮,但用量没有0。5克。
   5. 李某交待袁某死的那天,他在邻县采购,同行的张某可以证明。
   6.张某证明李某那天与其一起去采购,在邻县住了一晚。
[问题]
   上述哪些证据是控诉证据?哪些是辩护证据?
[评析]
   根据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不同的证明作用,可以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或称有利被告的证据和不利被告的证据)。凡是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以及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的证据,就是控诉证据;凡是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是辩护证据。
   控诉证据服务于控诉职能,辩护证据服务于辩护职能。对证据作控诉和辩护的划分,其基本意义有两点:一是便于控辩双方把握证据的性质和不同特点,运用证据完成其控诉犯罪的举证责任或有效地行使其辩护权利;二是便于确立司法官员收集证据、客观认定事实的“客观义务”。实施刑事诉讼的公务人员,应对于被告有利和不利的情况均予注意,这是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司法人员上述"客观义务"确立的逻辑前提,就是将诉讼证据划分为控诉和辩护证据,在此基础上,要求司法人员全面收集、使用,综合予以判断。 本案证据1、2、3、4是控诉证据,证据5、6是辩护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案情] 吕某抢劫陈某一案
   在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中,公安人员收集到如下证据:
   1.被害人陈某度过危险期苏醒后,说是原来的邻居吕某在她身上砍了一刀,并抢走其肩上的手提包。
   2.现场留有吕某的鞋印两个。
   3.在吕某家搜出陈某的手提包、沾血的菜刀一把。
   4.菜刀上的血的血型与陈某的血型一致。
   5. 审问中吕某承认是因为赌博输了,所以去抢劫陈某。

[问题]
   以上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
[评析]
   根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相互联系的性质,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一证据为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只能间接证明某些相关事实的,为间接证据。例如,在杀人案件中,声称目睹凶杀情况的证人的证言是直接证据,因为被告杀死被害人是案件的主要事实(应注意,单一的直接证据只能"说明"而不足以"证实"案件的主要事实,因为这一直接证据的真实性也需要证据检验和证明,即所谓"孤证不能定案")。另一方面,有人证和书证证明被告购买枪支、在枪支上检查出被告指纹、经鉴定致被害人死亡的子弹是从这支枪发射的、有人证实被告有作案时间而且事前曾威胁被害人等等,这些都属于间接证据。因为这些证据就其单个而言,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杀人这一案件的主要事实,只能证明与主要事实有关的某一事实或某个情节。然而,这些证据事实如果能相互结合形成证据锁链,通过逻辑推理,就可以得出被告枪杀了被害人这一关于案件主要事实的结论。由于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都不能单独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而常见的直接证据包括:关于案件主要事实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口供,以及能够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和视听资料等。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有利于揭示这两类证据的特征及其运用规律,帮助办案人员正确认识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作用,尤其是帮助他们掌握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靠间接证据定案的要求和方法。 
   本案证据1、5是直接证据,证据2、3、4是间接证据。

 

我国的法定证据
   英国的罗纳德·沃克在所著《英国法律制度》一书中,将证据分为口头证据、书证与实物证据,并称"书证与实物证据的区分是重要的,因为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而不适用于实物证据"。借鉴国外的分类方法,同时考虑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分类的规定,我们按刑事证据的来源、特征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五类,即人证、物证、书证、科技证据和司法检证。
   (一) 人证。 人证是根据人的陈述形成的证据,而陈述的内容应当是有关案件事实的直接和间接的感知情况。具体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含嫌疑人)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在我国是证据之一种,现代多数国家刑事诉讼中,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但他如果放弃这种权利,愿意作出陈述,就可以作为一方证人在法庭上作证(通常为辩护一方的证人,在英美,一般规则是禁止用被告作为控诉方的证人)。
   (二) 物证。物证即实物证据,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实物和物质痕迹。这些实物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下来的物品和痕迹等。物证既有无生命的物品和物质痕迹,也包括人体的特征和人体上的与案件有关联的伤痕等,同时还包括其他生物的形态、特点、生物体上的痕迹等。英美法系要求物证在任何情况下必须由提供该物证的人的证言来确定其真实性,否则就不能接受为合法的证据。
   (三) 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在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的书证有证实经济犯罪的帐册、单据、合同(尤其在贪污案)中,帐册、发票、收据、记帐凭证等反映资金存留和资金去向的书证往往是定案的关键证据);诬告案中的诬告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的犯罪纲领、计划和传单;一般犯罪中反映犯罪故意、犯罪预谋与犯罪实施过程的书信、日记;反映犯罪主体身份的工作证、身份证、户口簿、任免文件等等。
   书证与物证的主要区别是书证以其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是以物品的自然属性或外部形态起证明作用。因此,被告人的身份证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被告的身份,是书证;但涂改、伪造的证件不是以记载的内容而是以书面形态和特征证明涂改、伪造证件的事实,所以属于物证而不属于书证。正是由于书证在证明上的这一特征,与物证相比,书证证明作用的直接性较强。
   (四) 科技证据指通过运用科学技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主要包括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有 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 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证据的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 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在我国司法鉴定中,常用的刑事技术鉴定主要有;(1)法医鉴定。指运用法医专门知识,对尸体与活体及其分泌物、排泄物等有关问题所作的鉴别与判断。其中包括基因鉴定、死因鉴定、伤害鉴 定、血型鉴定等。(2)司法精神鉴定。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及其程度,从而确定鉴定对象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3)痕迹鉴定。对与案件有关的指纹、脚印、交通工具印痕、犯罪工具破坏痕迹、弹头及枪支膛线等,与嫌疑人和嫌疑物的相应部位进行对 比,作出是否同一的鉴定结论,以确定犯罪人和作案工具等。(4) 笔迹鉴定。即运用笔迹检验的专门知识,将证据材料的有关笔迹与 嫌疑人的笔迹进行对照,作出笔迹是否涂改、伪造或是否同一的结 论,以确定作案人及其作案手段。(5)司法会计鉴定。义即对与案件收支是否平衡以及资金的流转等,以帮助司法人员查明是否有经济犯罪情况等。 (6)毒物和司法化学鉴定。即通过对可疑物质、药品、毒物进行分析化验,认定被检验物的成分、含量、作用等。(7)一般技术鉴定。对案件中涉及到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航空、建筑等各种专门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以确定事故以及其他特定事件发生的性质、原因与后果等,为确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依据。对鉴定结论的判断和使用应当注意两点:其一,鉴定结论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效力。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和限制,鉴定结论不排除出错的可能。所以还需要对其进行检证。其二,鉴定结论只应回答专业技术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视听资料是一种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得的证据,是一种新兴的独立的证据。它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像信息资料,根据目前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以及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视听资料主要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对有关声音和形象的记录形成的,它以声象的动态复原来反映案件事实,其主要特点是:直接性和逼真性强;稳定性强;容易伪造,不能盲目相信。
   (五) 司法检证,是司法人员对物体、人身及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所形成的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称为勘验、检查笔录。这类证据形成的特点是司法人员凭借自己感官的感觉(视觉、听觉、嗅觉、味觉和触觉),直接感知被检证对象而形成的一定的认识,是就观察所见作出的如实记录。因此,与鉴定结论不同。司法检证也不等同于物证,它虽然要详细记载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的情况,并附加绘图、照片等,使物证的某些情况得以固定,但它并不是物证本身。它不仅能提供物证进入诉讼,作为运用物证的根据,而且能反映与犯罪现场有关的各种痕迹、物品存在或形成的环境、条件及其相互关系,从而提供物证本身并不携带的证据信息,因此司法检证应当是一种具有综合证明作用的独立证据。
   司法检证一般包括现场勘验、人身检查、尸体检验、物证检验以及侦查实验等。司法检证活动遵循强制原则。司法人员的检证活动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可以强制进行,必要时可对物品作破坏性检验。在对人身进行检查时,如果核检查人不配合,可以强制实施。正是因为这种取证手段可能与公民权益相冲突,各国法律一般要求有一定的审批程序,如申请司法令状,某些情理下还可由法官直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