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城市及其演变

 

一、城市的定义和特征

 

1、城市的定义

   在我国古代,城市是两个相互联系的概念。城是指四周用城墙围起来,具有防御性含义的统治中心;市是指商业性货物集散的贸易中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内人口的增加,城与市连接为一体,称为城市。 现代城市是指一定规模及密度的非农业人口聚集地和一定层级地域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中心。我国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

 

2、城市的特点

(1)聚集性

   现代城市是以非农业人口为主体的人口、物资、设施、文化、活动等高度聚集的区域。主要表现在:

   人口高度集中。这是城市区别于乡村的显著特征。如1993年我国城市市区人口密度为297人/平方公里,是全国人口密度123人/平方公里的2.4倍;1990年全国城市建成区的非农业人口密度为11437人/平方公里,是乡村人口密度的100倍。

   设施高度集中。包括生产设施、基本建设设施、基础设施、居住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文化教育设施、医疗保健设施、体育活动设施等。

   物资高度集中。城市是各种物资的集散地,具有发达的市场。

   文化高度集中。

 

 (2)整体性

   城市是由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子系统所组成的多维的、复杂的有机整体。城市中各个子系统的相互作用,使城市的整体结构与功能不断优化。

 

 (3)高效性

   现代城市经济活动集中,综合功能发达,生产与生活的协作配套、社会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就有了较高的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果城市内部结构和布局合理,就会产生较高的规模效益和整体效益。据国外学者估算,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劳动生产率要比10—20万人口的城市高38%。

 

(4)开放性

   现代城市是一个与外界各个系统进行广泛交流的开放系统,需要大量地与外界(其他城市和广大乡村)进行人口、人才、物资、能量、信息等方面的输入和输出,这是城市具有生命力、吸引力的源泉,也是具有生机和活力的体现。

 

 (5)繁杂性

   城市是一个复杂系统,一是城市构成要素纷繁复杂,既有物质要素,又有人群要素;既有实体要素,又又观念要素。二是城市内部关系和矛盾纷繁复杂。

 

(6)管理职能的区域中心性

   城市的区域中心的地位集中地体现在城市的管理职能上。城市作为工业基地,以及城市的聚集性特点,使城市对周边乡村区域具有强烈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并使得社会政治权力中心集中于城市,城市政府和政治组织对周边地区实施管理职能、城市政府和经济组织对乡村经济起控制作用

 

(7)基础设施的强公共性

   现代城市居民的工作和生活需要的满足,依赖于公共性的基础设施。供排水、电力、电讯、供热、道路、卫生、教育与文化设施等基础设施,具有强烈的公共性质。

 

 (8)文化构成的异属性

   城市是不同文化(包括外来文化)交汇、融合的区域,其人口种族和民族构成、风俗与心理构成、语言与交往方式的构成,及宗教信仰、道德观念和政治意识的构成,都具有很强的异质性。

 

二、中国的城市建制

   在我国,公共市政所研究的市,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法定的程序设立并体现一定行政层级的建置市。这里,有下列三层意思:

1.设市标准

   根据 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报告的通知》(国发<1993>38号) ) ,确立了县级市、地级市的设立标准。

 

2.设市程序

   设立直辖市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设立地级市、县级市报中央人民政府审批。

 

3.设市层级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区划和行政体制,主要包括下列不同行政层级的建置市:直辖市、副省级市、省辖市、县级市 。

   直辖市。直辖市是与省同级的行政单位。现中央直辖市是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

   副省级市

   主要是计划单列市,指我国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计划全部单列,直接纳入全国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赋予在制定和执行计划、管理经济上相当于省一级的权限,即省级经济管理权,并直接参加全国性的会议等各种经济活动的城市。这种城市在隶属关系上仍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领导,仍属省辖市。全国共有16个副省级市: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重庆(后升为直辖市)、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这就是原来从1983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的14个计划单列市,加上山东、浙江两省的省会市济南、杭州。

   另外,上海的浦东新区虽不是计划单列市,且又不属于一级政府,但因其地理位置、作用、上海本身的行政地位、浦东新区的管辖范围以及领导的级别,也被定为副省级。

   省辖市

   宪法和法律上称“设区的市”。在我国特指与民族自治州、地区行政公署相平行的城市行政区。它的法律地位在省与县之间,隶属省、自治区领导。由于与地区行政公署行政层级相等,特别是它多由撤销地区变市而来,故也通称为“地级市”。

   县级市

   法律上称之为“不设区的市”。它是与县、民族自治县相平行的城市行政区。

 

4、市的分类

(1)按城市的规模分类。

   按此标准,可把城市分为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所谓城市规模,一般指的是城市的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目前人们普遍采用的是以城市的人口规模来划分城市的等级。

   我国划分这四种城市的标准是:

   特大城市:非农业人口为100万以上;

   大城市:非农业人口为50-100万;

   中等城市:非农业人口为20—50万;

   小城市:非农业人口为20万以下。

  按上述标准,以1990年一1997年的城市发展数额,列表如下:

 1990-1997年我国城市发展数目
类别 1990 1995 1997
特大城市 31 32 40
大城市 59 75 47
中等城市 119 192 204
小城市 289 373 377
总计 418 672 668

 

 

(2)按国家对城市实行的经济政策分类。

   经济特区城市。

   主要包括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特区的“特”在于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特殊的管理体制上。

   对外开放城市。

   我国于1984年进一步开放了大连、上海等14个沿海港口城市,1992年,为了积极发展同内陆周边国家的经贸关系,中央批准东北和西南地区的13个边境城市、沿长江的5个城市和18个省区的省会城市对外开放。这些城市实行特区的某些政策。

   其他城市。

   主要指不享有上述特殊经济政策、措施的城市。这类城市在我国城市中占绝大部分。

 

(3)按城市的性质分类。

   工业城市。

   工业城市是以工业生产为主,工业在城市经济、用地上占有较大的比重。

   交通港口城市。

   这类城市地处交通枢纽,它是依靠其便利的地理位置而发展起来的。具体又可以细分为:海港城市;铁路枢纽城市;内河港埠城市等。

   风景旅游城市。

   这类城市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奇特的自然风光和名胜古迹而著称。

   中心城市。

   这类城市往往具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中心等多种职能,常常是省会、地区行署所在地。

   以上分类是平行的,一个城市可能具有上述的几项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