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买卖合同的效力判断?

案情介绍

 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散发。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自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具体商品价格请见本广告。时间有限,机会多多,欢迎广大顾客惠顾。成年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商店都要卖到200多元。15岁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
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的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应为228元,遂要求乙补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商场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
请问:
(1)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甲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
(3)甲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

分析

  (1)是要约,因为其具有缔约目的,且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法律要求。
(2)是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各方均有撤销权。因此甲商场与乙均可以变更或撤销该买卖合同。由于甲商场在此合同中有过错,如因撤销该合同而给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是效力待定合同,因为该合同超出了丙的行为能力范围。丙之父母享有拒绝权,该合同因丙之父母的拒绝而成为无效合同。如甲商场和丙在此合同中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二、这两部相机该不该还给商店?

案情介绍

 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一下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商店遂以A、B为被告诉到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请问:
(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
(2)商店对A、B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

  (1)商店与A之间的民事行为属于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理由是:商店营业员对照相机价格发生重大误解,并在此情况下实施了销售行为,使商店利益遭受损失,以我国法律规定,对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并由此产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
(2)商店对A的诉讼请求可以成立。理由是:商店对其与A之间基于重大误解而为的买卖行为享有撤销权。商店对B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理由是:B从A处通过买卖而取得了照相机的所有权,该所有权不因商店与之间的买卖行为被撤销而受影响。